广信移动电话保修政策

1、保修有效期 
1.1.移动电话主机保修有效期为一年,附件的保修有效期见(附表1);
1.2.保修期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有效期的最后一天为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有效期的最后一天;
1.3.通过手机背贴上的生产序号可查明手机的出厂日期,如果最终用户不能提供有关手机的确切购买(或入网)日期的证明,客服中心将根据生产序号在广信相应数据库中查明出厂日期,主机保修期限为自出厂之日起十五个月,电池为九个月;
1.4.符合换机条件的保修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
2、保修资格
2.1.消费者能够提供发票和三包凭证或相应复印件等有效证据证明该移动电话商品在保修有效期内的;
2.2.消费者丢失发票和三包凭证,但能提供其它相关机器购买凭证等有效证据,且证明该机在保修有效期内的;
2.3.消费者丢失发票和三包凭证,且不能提供其它相关机器购买凭证等有效证据,但依照广信相应数据库中查明出厂日期,主机在出厂之日起十五个月,电池为九个月内的。
3、保换资格
3.1.移动电话商品未售出前且在自出厂日起三个月内出现(附表2)所列性能故障的;
3.2.移动电话商品自售出第15日内出现(附表2)所列性能故障,并能够提供发票和三包凭证或相应复印件等有效证据证明该手机在有效保修期内的;
3.3.在保修有效期内移动电话商品出现(附表2)所列性能故障经二次维修仍不能正常使用的,需三包凭证中修理者提供二次以上修理记录。
4、保修范围
4.1.下列对保修的限制条款适用于主机和一切备件中,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广信将取消其保修资格但可提供合理的收费维修: 
4.1.1.未经广信许可和授权,擅自拆卸和维修; 
4.1.2.浸水、摔坏、印刷线路板烧坏; 
4.1.3.超过保修期(包括追加保修期); 
4.1.4.识别号背贴、防伪标贴被撕去、损坏或模糊不清。 
4.2. 下列情况不属于保修范围但可提供合理的收费维修: 
4.2.1.由于最终用户使用不当引起的损坏; 
4.2.2.由于意外事故或不正确的测试、保养、调试或其它变更引起的损坏; 
4.2.3.电池短路、电池包装的封印被打开或有损坏痕迹,或者电池被用于并非其专用的设备; 
4.2.4.不是由于材料或生产质量引起的天线折损; 
4.2.5.擅自拆卸、维修造成损坏,并给正当的检查测试造成困难; 
4.2.6.主机或附件被与非广信供应的,不适于和广信产品一起使用的部件一起使用或连接或在其指定用途之外使用; 
4.2.7.手柄线圈或调制器簧片折损; 
4.2.8.使用中引起塑料外壳或其它外部组件折损。
5、维修后产品保修期的延续
维修后的产品,在原始保修期的剩余时间内或自修复之日起三十天内,以时间长者为准,享有保修。收费维修的手机保修期以非保手机维修协议为准。 
6、手机的鉴定和更换
最终用户在购买手机之日起十五天内(含十五天)主机出现非人为损坏,授权客服中心有权按对其进行鉴定,并对鉴定结果负责。用户持鉴定报告到原购买处或广信指定换机地点进行更换。
附表1:实施三包的移动电话商品目录 

名称 三包有效(月)
备注
主机
移动电话
12
配件
电池
6
配件
充电器 12
配件
外接有线耳机
3
配件
数据适配卡
12

附表2:移动电话商品性能故障表
名称
性能故障
主机
说明书所有功能失效
主机
屏幕无显示、错字、漏划
主机
无法开机、不能正常登陆或通话
主机
无铃声
主机
拨号错误
主机
非正常关机
主机
按键控制失效
主机
无声响,单项无声或音量不正常
主机
因结构或材料因素造成外壳裂损
充电器
不工作或工作不正常,使用时充电器无法正常充电
电池
充电后手机仍不能正常工作,判断依据为电池容量不小于80%
外接有线耳机
不能正常送收话
数据适配卡
不能正常工作
注:网络因素造成的故障除外